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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準

劃重點丨國務院發布"危廢十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

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

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2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5月11日

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深化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著力激發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創新方式方法,激發市場活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切實解決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堅持依法治理,著力強化監管。完善危險廢物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健全危險廢物監管體系。

——堅持統籌安排,著力補齊短板。通過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分行業領域、分區域地域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

——堅持多元共治,著力防控風險。強化政府引導與支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作用,實行聯防聯控聯治,嚴守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底線。

(三)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四)各地區各部門按分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職責。

國家統籌制定危險廢物治理方針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有關部門要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五)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2022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區等區域建立完善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優勢互補。(生態環境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環境部、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

依托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工程,完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線申報、管理計劃在線備案、轉移聯單在線運行、利用處置情況在線報告和全過程在線監控。開展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行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實現對危險廢物全過程跟蹤管理,并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現互通共享。(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八)完善危險廢物鑒別制度。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實行特定環節豁免管理,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危險廢物鑒別管理辦法,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九)嚴格環境準入。

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依法依規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依法落實工業危險廢物排污許可制度。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

(十)推動源頭減量化。

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十一)推動收集轉運貯存專業化。

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開展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教育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

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的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單”方式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序。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各地不得設置不合理行政壁壘。(生態環境部負責)

(十三)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

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將其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自查自糾并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四)建立監管聯動機制。

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部、應急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五)強化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由國家統籌,按特殊類別建設一批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基地,按區域分布建設一批大型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基地,按地質特點選擇合適地區建設一批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基地,實現全國或區域共享處置能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推動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

各地級以上城市應盡快建成至少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2022年6月底前,實現各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范處置。(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八)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勵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規范危險廢物利用。

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健全財政金融政策。

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建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二十二)完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響應預案,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生態環境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三)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2021年底前,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同時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列入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四)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

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國家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國家、省、市三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生態環境部牽頭,中央編辦等參與)

(二十五)完善配套法規制度。

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和轉移管理制度,修訂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鑒別等方面污染控制標準規范。(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司法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提升基礎研究能力。

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科技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七)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生態環境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等參與)

(二十八)加大督察力度。

在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并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推動問題整改。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九)加強教育培訓。

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強危險廢物相關從業人員培訓,依托具備條件的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強化《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履約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教育部、生態環境部、外交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營造良好氛圍。

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中央宣傳部、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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