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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全文發布,指出對規模較大、相對集中、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如采用建設集中污水處理站、集中生態處理、集中拉運、建設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方式的,依法依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對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簡便易維護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運行維護。
文件鼓勵各市、縣(市、區)探索將日處理規模10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數字鄉村建設,通過電量、流量或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實時監管。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原文如下↓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改善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等。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包括集中處理設施和分散處理設施。
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監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一體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四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達到《農
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2019)有關要求。鼓勵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根據國家部署,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政策。
省財政部門支持引導各地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保障。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強化農村廁所糞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廁后續管護長效機制。
省水利部門負責推進農村供水保障工作。
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統籌推進,引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民群眾積極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護和監督,加強對簡便易維護處理設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省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各地做好新建、改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土地指標保障。
第六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各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確定市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市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進行業務管理。市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確定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設施運維管理協調機制,建立運維管理、監督指導、經費管理等制度,保障運維管理經費。
縣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更新改造、業務指導等工作,因地制宜選擇運行維護管理模式,依法依規確定運行維護單位,督促運行維護單位按要求對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周邊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責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等,接受群眾監督。縣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屬地管理和保護工作。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要求,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運行維護單位按要求對設施進行日常運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協助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巡查、檢查、維修、監督等,引導村民自覺做好戶內收集系統管護,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等。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化運維管理平臺,探索采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監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
對規模較大、相對集中、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如采用建設集中污水處理站、集中生態處理、集中拉運、建設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方式的,依法依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對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簡便易維護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運維服務內容和期限、出水水質要求、運維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采用集中拉運方式的,要明確拉運車輛及過程監管要求等,確保拉運過程閉環管理。
第十二條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除緊急情況外,因設備故障等不可預見因素停運的,應在設施停運后5個工作日內,明確停運原因、停運時限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在設備停運前,將停運原因和停運時限等向縣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縣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在山東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平臺上更新設施停運等運行信息,上傳整改方案,及時線上銷號。因運行維護管理不當,對其他工程或水體產生不良影響的,應及時維修、恢復,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改建、遷移、拆除、廢棄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縣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在山東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平臺上更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對各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核查。
第十五條鼓勵各市、縣(市、區)探索將日處理規模10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數字鄉村建設,通過電量、流量或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實時監管。
第十六條市、縣級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指導評估。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落實地方財政事權,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給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保障設施長效運行。
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運維經費監管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