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行業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廣東東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的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等)、廢玻璃等。
《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發展“互聯網+”回收模式,支持企業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平臺,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鼓勵技術創新及應用,鼓勵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合作,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表示將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用于推動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回收模式創新、新技術研究應用。
《辦法》強調,不得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一)城市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兩側200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居民樓內;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軍事禁區、水源保護區和耕地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內、高壓走廊電力高壓線的保護區內(110千伏:10米內,220千伏:15米內,500千伏:20米內)、變電站的保護區內(110千伏變電站:25米內,220千伏變電站:50米內,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10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逐步遷出。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詳見東莞市政府網站
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