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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當前,臭氧污染成為制約我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瓶頸問題之一。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氮氧化物(NOx)主要來源于工業燃燒和機動車尾氣排放。我市自2018年發布實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政策以來,分階段實施“煤改氣”,燃氣鍋爐的數量逐年增長。目前,全市在用每小時65蒸噸/小時以上燃氣鍋爐、燃氣輪機組執行排放標準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35mg/m3、30mg/m3、5mg/m3以下,與之相比較,現行每小時6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50mg/m3、150mg/m3、20mg/m3以下)較為偏松,特別是氮氧化物相差了4倍,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大氣環境管理需求。大力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抓手之一。
根據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另外,根據《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要求,各地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
因此,結合全省工作安排和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的實際需要,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對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
1.《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環境功能區劃并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 ……因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證污染物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并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從源頭、生產過程及末端選用污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3.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
第4.3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35t/h 及以上燃煤鍋爐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執行。其它鍋爐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鍋爐燃料及蒸噸類型、地域范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2021年6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市要“研究制定現有天然氣鍋爐低氮改造計劃,新建天然氣鍋爐要采取有效脫硝措施,減少氮氧化物排放”。
2021年7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各地要“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按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內容,分別為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及內容、執行要求。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執行范圍
東莞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按照“全區域、分階段”的原則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建燃氣鍋爐的執行時間為《公告》施行之日。對于現有企業在用鍋爐,按照分步、有序、突出重點的指導思想,全市分兩階段執行: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大嶺山鎮、厚街鎮、寮步鎮、道滘鎮、高埗鎮、石碣鎮率先在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鎮街(園區)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執行要求。
一是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二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審批、許可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
三是要求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依法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
四是現有燃氣鍋爐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東莞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執行時間
《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本文轉載: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