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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了海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6/
613-2023,以下簡稱《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日期為 2023 年10月31日。
一、《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
2001年,國家頒布實施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對餐飲企業排放的油煙濃度進行了規定。我省按照相關要求開展了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問題也凸顯出來:
(一)排放控制要求較為寬松。大量研究表明,食物在烹飪過程中,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不僅產生大量油煙,也會通過熱氧化和熱分解等化學反應生成揮發性有機物(VOCs),使得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成為城市地區PM2.5和VOCs的重要來源之一。GB 18483-2001已實施20余年,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已不能滿足我省環境管理要求,且缺少對非甲烷總烴的排放要求。
(二)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不到位。凈化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對餐飲業大氣污染物能否達標排放具有重要影響。在餐飲業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部分餐飲服務單位未能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甚至自安裝使用之日起從未清洗維護過油煙凈化設施,嚴重影響油煙凈化效率,造成超標排放。
為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范海南省餐飲服務單位管理水平,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需要針對性地制訂完善且操作性強的行業標準。
二、《標準》在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上有什么特點?
《標準》相對GB 184830-2001,增加排放指標,加嚴排放限值,強化控制要求,規范餐飲服務單位落實環境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我省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
(一)明確適用范圍
《標準》不僅適用于海南省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同時適用于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
(二)加嚴油煙濃度排放限值,增設非甲烷總烴作為控制指標
《標準》規定油煙濃度排放限值為1.0 mg/m3。根據相關研究結果及監測數據分析,為有效控制餐飲服務單位的VOCs排放,增設了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控制指標,并將排放限值設定為10.0 mg/ m3。
?(三)強化凈化設施的運行維護要求
為保證達標排放,《標準》強化了凈化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清洗要求,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應保證凈化設施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同時須記錄凈化設施的日常運行、更換濾料、清洗維護記錄(標注時間和地點的圖像)等臺賬,臺賬應至少保留1年備查。
三、《標準》實施的技術可行性如何?
《標準》實施后,按照相應的管理要求,餐飲服務單位定期對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清洗,保障油煙凈化設施規范化運行,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實現達標排放完全可行。
四、《標準》實施后的環境效益?
《標準》的制訂實施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積極作用,提升公眾生活舒適度,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為海南實現高質量發展、環境空氣質量達到世界領先水平提供助力。
原標題:海南省《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6/ 613-2023)解讀
本文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