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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以下簡稱《規則(2023版)》),并將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規則(2023版)》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在上一版本裁量規則的基礎上,從擴大裁量適用范圍、提升裁量精準度、增加不予處罰和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等方面進行補充完善細化。
《規則(2023版)》分為裁量規則、裁量基準兩部分內容。裁量規則由原來的十四條,修訂為十九條。
一是調整裁量計算公式。將裁量計算方式的內容由裁量基準調整至裁量規則中,使裁量規則的結構更加合理。同時,對原規則裁量公式中的裁量系數、裁量因子、裁量比例進行調整,區分不同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裁量系數,使計算后的行政處罰數額更加科學,既切合我區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的實際和生態環境安全的要求,又可有效打擊屢犯、重犯等具有惡劣情節的違法行為。
二是明確予以上下浮的政策文件適用范圍,對政策文件的類型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或者自治區經濟發展、優化營商、企業運營等宏觀形勢和政策要求及相關階段性專項行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情況,經集體審議,可以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上、下浮30%以內執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處罰幅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增加公開道歉守法承諾從輕處罰的內容。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規定的陳述申辯期限內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主要媒體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書面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經集體審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10%以內執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罰款數額。
四是設定從輕處罰的適用規則。當事人同時具備《規則(2023版)》規定的從輕處罰條件的,可以同時適用從輕處罰的規定,合并計算下浮比例。但當事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等九種情形的,不適用第九條規定的從輕處罰。
五是增加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優化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在原9類免于處罰情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28類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嚴格遵循相關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具體表述,將相關情形具體分為13種“不予處罰”、24種“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六是修改法律適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要求,《規則(2023版)》對法律適用的原則進行了修改,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七是補充對專有名詞的解釋。《規則(2023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不良社會影響、初次違法等作了規范化的解釋,更有利于環境行政執法的需要。
《規則(2023版)》對裁量基準作了全新修改和補充,增加了裁量內容,拓寬了裁量空間,完善了裁量因子,細化了裁量標準。一是將概括型環境違法行為分類,修訂為具體型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的種類由原來的14類調整為21類,分類的標準更加具體和清晰。二是增加裁量權調整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覆蓋面。將目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廣西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所有涉及行政處罰裁量的環境違法行為均納入其中,具體包括21大類、370種環境違法行為。三是優化裁量因子的設定。針對每一項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和特征,區分具體違法情節,設定與其相適應而特定的裁量因子。四是增加“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裁量因素。明確界定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適用裁量因子。五是調整框架結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將個性裁量基準劃分為違法行為、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級等六個部分,使得裁量基準更加科學、準確和直觀,同時易于環境行政執法實踐操作。
下一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全面推動《規則(2023版)》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原標題: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
本文來源:廣西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