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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

平版印刷企業豁免VOCs末端治理,臺州路橋出臺新規

  近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路橋分局印發了《路橋區印刷行業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設施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本次豁免企業主要為平版印刷企業,包括平版膠印及平版UV印刷。

  有兩種豁免類型:

  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設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二是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

  全文如下↓

  路橋區印刷行業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設施實施方案(試行)

  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作,是實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排的重要手段,對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改善職工工作環境,推進污染物減排具有明顯成效。根據省生態環境廳等五部門《關于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路橋區率先開展平版印刷行業企業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印刷和包裝行業為重點,堅持源頭減排防治理念,細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體措施,規范和引導企業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不斷提高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率,扎實推進VOCs深度治理,鞏固并提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條件

  本次豁免企業主要為平版印刷企業,包括平版膠印及平版UV印刷。

  (一)豁免末端治理設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1.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2020)表1中水性油墨、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關限值要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

  2.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監測孔、監測梯和監測平臺。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以及無組織排放濃度等應穩定達到《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相關限值要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

  3.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現場整潔有序、管理規范,涉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調配、清洗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

  三、申報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庫。由路橋印刷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建立低VOCs原輔材料信息庫。對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檢測等資料進行收集、認定或自行開展監測,對符合標準要求的低VOCs原輔材料納入低VOCs原輔物料信息庫,供印刷企業選擇使用,并對信息庫進行動態更新。

  (二)企業申請。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并至少穩定運行6個月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對照豁免條件,向路橋印刷行業協會報名,再由協會統一向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路橋分局提交申請報告。

  (三)區分局審核。路橋生態環境分局對協會申報材料認真做好審核,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另外,企業也可按照規定流程單獨向區生態環境分局申請豁免廢氣處理設施,并提供完備的佐證材料。

  四、環保廢氣處理設施停用、拆除工作程序

  (一)環保設施停用。各企業在審核、備案完成,豁免企業名單公示后,可停用現有廢氣環保設施。

  (二)排污許可變更。企業在廢氣環保設施停用后3個月內向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路橋分局申請排污許可變更。

  (三)環保設施拆除。企業完成排污許可變更后可自行拆除現有廢氣環保設施(原有廢氣收集總管需整體拆除或封堵),拆除時保留廢氣環保設施拆除前后照片留檔。

  五、相關要求

  (一)區印刷行業協會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助區生態環境分局做好印刷企業監管,落實源頭替代各項要求。做好原輔料信息庫管理,并進行動態更新,供會員企業選擇使用。

  (二)要求已完成源頭替代的企業應做好以下措施:

  1、企業應結合生產方式、生產裝備及含VOCs原輔材料的發展形勢持續提升綠色化水平。

  2、企業應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臺賬,記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名稱、采購量、使用量、廢棄量、去向、VOCs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企業使用含VOCs原輔材料應按產品說明書等進行,不應隨意添加其他物料,不應隨意變更物料。

  4、企業生產線或車間實施源頭替代以后,原則上不得在低VOCs原輔材料和非低VOCs原輔材料間切換使用。

  5、企業源頭替代完成后,生產方式及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變化情況、污染物變化情況應在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中進行更新。

  6、企業源頭替代完成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固體廢物管理應在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中進行調整。

  (三)區生態環境分局及各鎮(街道)應加強企業監管,將完成替代的企業名單納入“雙隨機”檢查名單,重點檢查原輔材料是否按照承諾要求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檢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負責人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推動浙江制造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等5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鼓勵、引導企業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原輔材料,規定在原輔材料達到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廢氣處理設施。對此,路橋生態環境分局全力支持并指導企業開展源頭替代,對全區包裝印刷行業現狀進行調查,結合低VOCs原輔材料在路橋區和浙江省應用現狀,總結包裝印刷行業VOCs源頭替代的技術和工藝可行性。在此基礎上,路橋生態環境分局出臺了《路橋區印刷行業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設施實施方案(試行)》。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五部門聯合發文《關于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浙環發〔2021〕13號)。

  三、主要內容

  平版印刷企業廢氣末端治理設施豁免條件

  有兩種豁免類型:

  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設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二是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

  申報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庫。由路橋印刷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建立低VOCs原輔材料信息庫。對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檢測等資料進行收集、認定或自行開展監測,對符合標準要求的低VOCs原輔材料納入低VOCs原輔物料信息庫,供印刷企業選擇使用,并對信息庫進行動態更新。

  (二)企業申請。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并至少穩定運行6個月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對照豁免條件,向路橋印刷行業協會報名,再由協會統一向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路橋分局提交申請報告。

  (三)區分局審核。路橋生態環境分局對協會申報材料認真做好審核,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另外,企業也可按照規定流程單獨向區生態環境分局申請豁免廢氣處理設施,并提供完備的佐證材料。

  環保廢氣處理設施停用、拆除工作程序(建議做成箭頭流程形式)

  (一)環保設施停用。各企業在審核、備案完成,豁免企業名單公示后,可停用現有廢氣環保設施。

  (二)排污許可變更。企業在廢氣環保設施停用后3個月內向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路橋分局申請排污許可變更。

  (三)環保設施拆除。企業完成排污許可變更后可自行拆除現有廢氣環保設施(原有廢氣收集總管需整體拆除或封堵),拆除時保留廢氣環保設施拆除前后照片留檔。

  在完成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后,企業仍需要做好相關措施,持續提升綠色化水平:

  1、企業應結合生產方式、生產裝備及含VOCs原輔材料的發展形勢持續提升綠色化水平。

  2、企業應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臺賬,記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名稱、采購量、使用量、廢棄量、去向、VOCs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企業使用含VOCs原輔材料應按產品說明書等進行,不應隨意添加其他物料,不應隨意變更物料。

  4、企業生產線或車間實施源頭替代以后,原則上不得在低VOCs原輔材料和非低VOCs原輔材料間切換使用。

  5、企業源頭替代完成后,生產方式及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變化情況、污染物變化情況應在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中進行更新。

  6、企業源頭替代完成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固體廢物管理應在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中進行調整。

  四、適用對象

  該政策適用于路橋區平版印刷企業,包括平版膠印及平版UV印刷。

  五、關鍵詞解釋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沸點在50-260℃之間,常溫下飽和蒸氣壓超過133.322Pa的易揮發性化合物。主要包括烷烴類、烯烴類、炔烴類、芳烴類、鹵代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有機化合物。

  六、方案實施時間

  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來源:臺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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