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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深圳市批準發布了DB4403/T 452—2024《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下稱《規范》)。《規范》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編制,于2024年7月1日實施,是全國首個氣候投融資地方標準。
《規范》以《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參考標準》《深圳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項目評估和項目庫管理指引》為基礎,以境內外綠色低碳產業及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制度為參照,結合深圳市氣候變化領域的產業特點和氣候投融資改革實踐經驗,構建了“2+3+4+5”的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體系。
《規范》規定了深圳市氣候投融資項目的分類與評估原則,明確了深圳市氣候投融資項目的評估指標和評估程序,將有效保障深圳市氣候投融資項目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準確性,為深圳市氣候投融資工作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規范》明確,氣候投融資項目分為減緩氣候變化項目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兩大類別。其中,減緩氣候變化項目包括低碳能源、低碳工業、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態系統碳匯、低碳技術服務等8類;適應氣候變化項目分為氣候變化監測預警和風險管理、自然生態系統適應氣候變化、經濟社會系統適應氣候變化等3類。
《規范》將氣候投融資項目分為氣候投融資孵化項目、開發項目、推廣項目三個等級。綜合評估采用評分制,得分達到70分的項目為氣候投融資開發項目。在開發項目的基礎上,經專家評估達到國際同行業主流技術先進水平或具有顯著示范效應的項目或對碳達峰碳中和有重大推進作用的創新性項目,為氣候投融資推廣項目。
綜合評估指標包括氣候效益顯著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其他環境效益等四項指標,其中氣候效益顯著性為必須滿足的約束指標要求,通過年度碳減排量或碳排放強度指標進行衡量,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其他環境效益為參考指標。
來源:深圳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