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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修訂形成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24年本)》)。
《目錄(2024年本)》明確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相關產業列入,在鼓勵類第四十二條。具體如下:
一、大氣污染物治理和碳減排。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替代品開發與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處置技術開發與應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類產品替代和處置技術開發與應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削減與控制技術開發與應用,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程、技術裝備與技術服務,低濃度二氧化碳高效低成本捕集技術開發與應用,室內空氣污染物監測、分析及治理技術,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化、資源化和末端治理及監測技術,先進過濾材料、低氮分級分區燃燒和成熟穩定高效的脫硫、脫硝、除塵技術及裝備,不低于20 萬塊/日(含)新型燒結磚瓦生產線或新型干法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廢棄物,煙氣二氧化碳捕集純化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氨氣排放監測及控制技術開發應用,工業園區惡臭污染在線監測技術開發應用
二、生態環境修復和資源利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工程,海洋環境保護及科學開發,海洋生態修復
三、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高效、低能耗污水處理與再生技術開發,城鎮垃圾、農村生活垃圾、城鎮生活污水、農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工程,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開發及設施建設,垃圾分類技術、設備、設施,城鎮、農村分布式小型化有機垃圾處理技術開發,污水處理廠污泥協同處置工程
四、環境污染監測防治。環境污染監測與防治技術,環境監測體系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技術與裝備開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頭管控工程,有毒有害物質泄露快速檢測、在線監測與遷移預警的技術、設備研發及應用,邊生產邊管控修復的低擾動、低成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及應用
五、噪聲污染和電磁輻射防治。噪聲污染監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的研發及應用,環境污染治理專用低頻吸聲隔聲材料研發及應用,電網、信息系統電磁輻射控制技術開發與應用
六、危險廢棄物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和高效利用技術設備開發制造、利用處置中心建設和(或)運營,放射性廢物、核設施退役工程安全處置技術設備開發制造及處置中心建設,含汞廢物的汞回收處理技術、含汞產品的替代品開發與應用,廢物填埋防滲技術與材料,削減和控制重金屬排放的技術開發與應用,有毒、有機廢氣、惡臭高效處理技術,廢鹽酸、工業廢鹽等綜合利用技術,廢硫酸、廢硫磺、工業副產石膏、硫化氫、含硫廢液 69 等含硫廢物回收制硫酸技術
七、廢棄物回收。城市典型廢棄物回收網絡體系建設(包括規范回收站點、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綠色分揀中心、交易中心建設),廢鋼破碎生產線(4000 馬力以上)、廢銅鋁破碎分選線(回收率 95%以上)、廢塑料復合材料回收處理成套裝備(回收率95%以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建設
八、廢棄物循環利用。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橡膠、廢玻璃、廢塑料、廢舊木材以及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船舶、廢舊電池、廢輪胎、廢棄木質材料、廢舊農具、廢舊紡織品及紡織廢料和邊角料、廢舊光伏組件、廢舊風機葉片、廢棄油脂等城市典型廢棄物循環利用、技術設備開發及應用,廢舊動力電池自動化拆解、自動化快速分選成組、電池剩余壽命及一致性評估、有價組分綜合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技術裝備開發及應用,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城市礦產”基地和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煤矸石、粉煤灰、尾礦(共伴生礦)、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赤泥、建筑垃圾等工業廢棄物循環利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農藥包裝等農林廢棄物循環利用,生物質能技術裝備(發電、供熱、制油、沼氣)
九、再制造。報廢汽車、退役民用飛機、工程機械、礦山機械、農業機械、機床、文辦設備及耗材、盾構機、航空發動機、工業機器人、火車內燃機車等廢舊設備及零部件拆解、再利用、再制造
十、工業“三廢”循環利用。“三廢”綜合利用與治理技術、 70 裝備和工程,“三廢”處理用生物菌種和添加劑開發與生產,廢水高效循環利用技術應用,工業難降解有機廢水循環利用、高鹽廢水循環利用、循環水回收利用、高效分離膜材料、高效催化氧化材料等技術裝備,高鹽廢水和工業副產鹽的資源化利用,輕烴類石化副產物綜合利用技術裝備,硫回收裝備(低溫克勞斯法)
十一、節能技術開發應用。節能、節水、節材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開發、應用及設備制造,為用戶提供節能、節水、環保、資源綜合利用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診斷、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冰蓄冷技術及其成套設備制造,余熱回收利用先進工藝技術與設備
據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作為一項基礎性、綜合性產業政策,涉及行業多、涵蓋領域廣,自制訂發布以來,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資源流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