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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人民政府批準,2023年9月2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江蘇省地方標準《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576—2023),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下稱《標準》。
為什么要制定這項標準?
南四湖是北方最大淡水湖泊,是微山湖、昭陽湖、獨山湖、南陽湖等四個相連湖的總稱,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輸水干線和重要調蓄樞紐,流域范圍涉及山東、江蘇、河南、安徽四省。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包括徐州市豐縣、沛縣全域,銅山區、泉山區部分鄉鎮(街道)。
近年來,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得到了顯著改善,但由于四省之間執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協同推進。為此,生態環境部組織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會同流域四省統一開展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制定工作。
《標準》的制定有利于流域四省生態共建、污染共治、環境共管,合力解決區域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對全面提升南四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水平、推進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協同保護,構建水生態環境治理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
標準的特點是什么?
(一)強化協同治理。南四湖流域涉及蘇、魯、豫、皖4個省,《標準》的制定由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牽頭,按照“統一編制、分別報批、分省實施”的原則,江蘇在與國家和省地方標準充分銜接的同時,立足全流域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與流域其他省份標準保持協調統一,實現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協同、流域內污染物控制協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治理標準協同。
(二)堅持精準管控。遵循流域規律,按照流域特點和環境管理需求設置污染控制要求。《標準》以流域高水平保護和支撐流域高質量發展為主線,堅持問題導向,將硫酸鹽、全鹽量、氟化物等三項特征污染物納入管控,并將流域管控范圍劃分為不同的控制區,提出差異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對重點區域設置更嚴格的排放限值,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實現南四湖流域水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
(三)推進綜合治理。《標準》為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涉及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和醫療機構之外的所有排污單位。《標準》執行區域最嚴排放限值,可實現流域水環境的全面綜合治理。
哪些區域執行這項標準?
《標準》適用范圍包括徐州市豐縣、沛縣全域,銅山區馬坡鎮、鄭集鎮、沿湖農場、利國鎮、柳泉鎮、茅村鎮、何橋鎮、黃集鎮,泉山區柳新鎮、垞城街道。
《標準》將南四湖流域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等三類控制區。
核心保護區域:南四湖大堤內全部區域,沒有大堤的區段以33m水位線(廢黃河高程)為界;
重點保護區域:核心保護區域邊界外延15km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區域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哪些排污單位要執行這項標準?
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和醫療機構之外的所有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
什么時候開始執行這項標準?
1. 城鎮污水處理廠
按我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440-2022)的要求執行。
2. 除城鎮污水處理廠之外的排污單位
新建排污單位: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現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嚴于現行標準的,自2026年4月1日起執行。
不同排污單位排放限值如何規定?
《標準》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按照我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440-2022)的要求執行。對于實際接收工業廢水比例大于3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增了對全鹽量和硫酸鹽的控制要求,分別為2500 mg/L和650 mg/L。
《標準》規定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控制項目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氟化物、硫酸鹽、全鹽量7項,根據排污口所在不同區域規定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四項主要污染物指標的不同排放限值,重點保護區域四項指標排放限值分別為40mg/L、3(5)mg/L、10(12)mg/L、0.3mg/L,一般保護區域四項指標排放限值分別為50mg/L、4(6)mg/L、12(15)mg/L、0.5mg/L,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執行括號內排放限值。規定氟化物、硫酸鹽、全鹽量的排放限值分別為2mg/L、650mg/L、2500mg/L。
《標準》規定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除外)控制項目為總汞、總鎘等7項第一類污染物以及色度、懸浮物等18項第二類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與地方標準或國家行業標準總體上一致,部分行業執行國家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或在國家行業標準基礎上適度收嚴,同時結合流域內污染特點,新增了硫酸鹽、全鹽量指標,排放限值為分別為650mg/L、3000mg/L。
《標準》制定后,由什么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標準》執行后,如何判定超標?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標準》排放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項目,達標判定按我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440-2022)的規定執行。
對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及其他排污單位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項目,一次監測排放值超過《標準》規定限值即為超標。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主管|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主編|孫健
原標題:新“地標”發布,事關流域四省污染共治
來源:江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