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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要求,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強化禁燃區環境管理,我局牽頭編制了《關于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11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登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眾互動-意見征集(//sthjj.gz.gov.cn/gzhd/wsdc/)查看全文,并提交意見建議。
二、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guangzhb@163.com。
附件:關于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關于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公眾意見稿)
為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廣州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強化禁燃區環境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劃定
廣州市全域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選擇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Ⅲ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管理類別。
二、禁燃區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
(二)在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強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按照燃氣機組排放標準實施環境管理。
2.現有尚未服役期滿的煤電機組,根據國家關于煤電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三改聯動”等政策要求,按照“一機一策”要求開展改造升級,提升煤電機組的能效水平。
3.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應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潔能源或停用,經論證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暫時無法改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現有的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單位或個人供應高污染燃料。
(四)新建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熱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應在集中供熱管網供熱穩定后3個月內停用,改用集中供熱。
(五)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應為專用鍋爐,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
(六)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相關行業、燃用設備、燃料等新排放標準的,從其新標準實施。
三、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確保鍋爐煙氣排放濃度穩定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國家或廣東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四)生物質成型燃料,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國家或廣東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燃煤機組、水泥生產爐窯等高污染燃料設施升級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相應行業超低排放水平。
(六)集中供熱覆蓋范圍,是指滿足區域供熱規劃要求,以熱源點為中心覆蓋半徑15公里區域范圍,且具備提供集中供熱條件的情況。
四、實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