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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進城鄉人居環境整治、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的重要戰略部署,提高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能力,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9日。
一、修訂背景
“十三五”期間,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印發《關于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為加強工作指導,2019 年,生態環境部印發《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試行四年來,地方積累了不少好做法,但也發現一些問題,如:部分地區對排查范圍界定不清、水體識別不準,農村黑臭水體排查不夠全面徹底;成因調查分析不充分,治理措施未緊密結合水體實際用途、不夠精準;部分水體控源截污和管護不到位,存在返黑返臭情形。為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指導,有必要結合實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指南》。
二、修訂過程
2022 年 1 月,我部組織中國環科院、土壤中心、環境發展中心、南京所、中國水科院等單位組成編制組,啟動《指南》修訂工作。
2022 年 10—11 月,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部內相關司局、各流域局和相關直屬單位意見,以及住建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2023 年來,結合對 2020 年部署開展的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綜合試點的總結工作,并與正在起草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指導意見相銜接,對修訂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見稿。7 月,再次征求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經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三、關于重點問題說明
(一)進一步明確農村黑臭水體識別的具體要求
一是以感官判斷為主,非必要不監測。依據感官判斷—公眾評議—水質監測的步驟進行識別,前一步驟可確認為黑臭水體的,則不進行下一步驟。二是以房前屋后河塘溝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水體為重點。明確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水體(如養殖塘等)不納入識別對象。三是規定了不判定為黑臭水體的特殊情形。包括無污染源、僅透明度單項指標超標的水體;以及農村污水治理中作為污水收集和輸運系統的水體,如收集農村生活污水并輸運至污水處理設施的加蓋的村莊邊溝等非管道收集系統形成的水體,或者未加蓋的邊溝,但排水通暢,感官不黑不臭,等等。
(二)增加了水體監管級別劃定的有關內容
征求意見稿明確,原則上水域面積為 2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體(較大面積黑臭水體)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管理,水域面積不足2000 平方米的黑臭水體納入省監管清單管理。省監管清單中水體面積較大、治理難度復雜的黑臭水體,視情調整進入國家監管清單。國家監管清單增補調整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報生態環境部審核。
對動態監管新發現的黑臭水體,地方應及時納入省監管清單。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調整進入國家監管清單。 對動態監管新發現的黑臭水體,地方應及時納入省監管清單。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調整進入國家監管清單。
(三)進一步完善治理思路
一是指導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出,根據水體用途或其用地分類和污染成因,結合村莊發展規劃、區域經濟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確定治理思路,優先采用資源化、生態化治理措施。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考慮就地就農資源化利用。鼓勵黑臭水體治理與村莊景觀建設相結合。
二是實事求是對控源截污后干涸消失水體的處理進行規范。實踐發現,不少農村黑臭水體的水源主要是污水,控源截污后,導致水體干涸消失。征求意見稿規定:實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確因無水源而導致水體消亡的,應進一步核實原水體是否具有防洪、排澇、灌溉等功能。若無相關功能,在取得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同意變更土地利用類型的情況下,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方可覆土填埋,或者轉變為農田、用于道路建設等;如未納入水利、自然資源部門管理范圍的,根據土地權屬,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進行覆土或其他相關建設。
(四)健全了社會公眾監督的有關規定
一是鼓勵村民參與監督管護。鼓勵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與管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鼓勵將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及治理情況,以行政村為單位通過公告欄、設置水體信息公開牌等方式向村民公開;鼓勵通過“二維碼”掃一掃等手段,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情況,暢通群眾問題舉報和信息反饋渠道。
二是強化社會監督。每季度,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將本行政區域內新增納入國家、省監管清單的水體,完成治理的農村黑臭水體通過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限至少為 15 個自然日。如在該季度期間,經動態監管未發現新增農村黑臭水體且無新增完成治理農村黑臭水體的,可不公示。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