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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水處理后的排放標準通常是根據國家或地區的環保法規、政策以及特定的行業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的廢水類型而有所差異。工業企業在廢水處理過程中,應根據當地的環保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相應的廢水處理方案,并確保處理后的廢水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一般而言,工業廢水處理后的排放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污染物濃度限制:對廢水中的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屬、有機物、懸浮物等)設定最大允許排放濃度。這些濃度限制通常基于污染物的毒性、生物降解性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因素來制定。
2.水質指標要求:除了特定污染物的濃度限制外,還會對廢水的水質指標(如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等)提出要求,以確保廢水排放不會對接收水體造成負面影響。
3.排放總量控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還會對廢水的排放總量進行控制,以確保總污染負荷不超過環境容量。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廣東省工業廢水排放標準》(GB3838-2002)
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196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