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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廢氣活性炭更換要注意哪些?
1、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三)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東莞工廠企業廢氣處理活性炭吸附設施設備要定期更換活性炭,廢氣活性炭一般分為柱狀顆粒活性炭和蜂窩活性炭。東莞科尚環保工程承接企業廢氣活性炭更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