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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企業設置有兩個產生VOCs的工序(噴漆及印刷工序),環評批復中顯示企業設置有兩個排氣筒,噴漆工序參照執行《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44/814-2010),印刷工序參照執行《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44/815-2010),可實際上企業將兩個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合并一套處理設施處理,只設置一個排氣筒。
問: 檢測的時候是否仍需用分開對兩個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檢測?還是合并一起檢測即可?如合并檢測,應該按哪個標準進行檢測?
答:可參考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第10.3.5條款,該標準為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性排放標準。第10.3.5條款:“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